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 : 2013-03-25 17:03:49 来源 : 延市教基[2009]44号
各县区教育局、发改委(计划局)、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
现将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陕教德[ 2009]5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中小学影视教 育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教德办[2009]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对中小学影视教育有关问题的答复函》(陕教函[2009]65号)及省教育厅给陕西旭日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书》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在我市中小学加强影视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要按照《陕西省中小学影视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组织管理、片源与放映、经费保证、影评活动和评价表彰工作,要将中小学影视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三讲两实践”系列活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优秀影片的育人功能,努力培养广大中小学生对影视作品的审美鉴赏能力。
二、为了进一步做好影视教育工作,加强片源专供和发放放映。根据省上安排部署,决定由县区电化教育站(中心)负责本县区的影视教育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市、县区影视教育管理部门要切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发放放映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片源专供和发行放映任务。保证全市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指定优秀影片不少于3部。
三、按照省上文件要求,从2009年开始,中小学影视教育费用均按每生每学年10元标准计费。所需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高中阶段观看影视教育费用由学校自行解决。各县区电化教育中心在每年5月底前、11月底前分两次结算辖区内中小学影视教育费用。 市、县区组织实施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尽快制定我市中小学影视教育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延安市教育局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文化局
延安市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