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 : 2013-03-26 09:17:31 来源 : 宝市教发[2009]222号
各县区教育(文教)局、发改委、财政局、文化局、广电局:
现将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影视教育的通知》(陕教德[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小学影视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教育(文教)局、广电局和各中小学校、各电影放映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中小学影视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切实做好组织管理、片源与放映、经费保障、影评活动和评价表彰工作。加强对影视教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把影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列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内容,使观看爱国主义影视作品成为每个中小学生的“必修课”。充分发挥优秀影视作品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对影视作品的审美鉴赏能力。
二、为了进一步做好影视教育工作,加强片源专供和发行放映,决定由市电化教育馆和各县区电化教育中心负责影视教育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市电影公司、县区新农村数字电影服务站承担放映工作。市、县区电化教育部门要和市、县区电影放映机构紧密配合,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发行放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发行放映任务。
三、按照省上文件要求,从2009年开始,中小学影视教育费用按每生每学年10元标准计费。所需费用,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高中阶段影视教育费用由学校自行解决。各县区电化教育中心在每年5月底前、11月底前分两次结算辖区中小学影视教育费用。
四、市、县区电教部门要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尽快制定中小学影视教育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中小学要制定详尽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文化局
宝鸡市广播电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